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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八章:黑山革新(五)法治初议(1 / 2)

春秋时期,提倡“德治”、重视“人治”、维护“礼治”,却唯独没有“法治”。大多数时候,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本位、以伦理道德为中心、以宗法等级为根基维持运行的。

遇到此类的恶性刑事案件,要么是宗族内部处理了,要么就是依照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处理。于正虽然设了监察司,但是大多时候,监察司却处于无事可做的状态,“民不举,官不纠”便是此时的常态、

当然最根本的,还是因为此时没有“法”的概念,只有模糊的“规矩”约束,也就是“礼制”和“民俗”。

于正隐约记得,一直要到春秋末期,郑、晋两国出现的“铸刑鼎”事件,才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正式产生。

公元前536年,子产“铸刑鼎”,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,公布于众。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。公元前513年,晋国大臣赵鞅、荀寅同样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,公布于众。

于正欲在黑山实行“法治”,但却出现了无“法”可依的状态,这不得不说让他有些沮丧。毕竟现在才公元前658年,离着成文律法的出现还有一百来年呢,难道就要这么放任下去?

于正也没办法将后世几千年后的那套法律制度生搬硬套到现在,毕竟明显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,良法也容易变成恶法。

于正陷入了沉思,却是将主意打到了战国初年的李悝身上,他的年代离着此时似乎不算太久远,大约是两百年后,完全是可以借鉴一二的。

李悝编制的《法经》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,李悝也被称为法家的鼻祖。

《法经》共有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、《国法》、《捕法》、《杂法》、《具法》六篇。《盗法》和《贼法》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、伤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。《囚法》(也称《网法》)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。《捕法》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的法律规定。《杂法》主要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,起着具体加减作用。最后尾篇的《具法》则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。

法家是主张“以法治国”和“变法”的学派,要求“以法治国”、“一断于法”。而于正现在,正需要借用法制的力量来革新乡风民俗。

目的嘛,第一当然是要进一步地解放生产力,将民众从宗族的枷锁下解放出来,以更自由的姿态投入到生产中去。

第二嘛,则是因为黑山逐步建立起了基础的工业体系,导致了工人阶级的出现。而于正大量的赦封“士”人,使得小贵族阶级也是逐步壮大。

这两个阶级是于正的黑山势力振兴的基石,所以他需要切实保障这两个阶级的利益不受侵害。而“法”就是进一步给他们保驾护航的,保障他们生产生活以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。

于正借着后世穿越者的优势,率先在这个时代提出了“法”的概念,这种史无前例的举动自然是受人非议的,连手下家臣们也连番前来劝阻,认为这种行为违背“先王之制”。

为此,于正还特地召开了一次家臣会议,专门讨论此事。

“主君,‘先王之制’不可弃也,还望主君三思啊!”数位家臣们一齐叩首道,尤以礼宾司的主官元锐为首。

于正正襟危坐不改威容,却以黑山为例,举例说道:

“诸位,我黑山之中遍布密林,其中不乏生活着一些虎豹豺狼。诸位认为,我们和财狼虎豹最大的不同是什么?

若论力气和敏捷程度,人类远远比不上那些虎豹,但是为什么我们却可以将虎豹豺狼们赶走,而由我们人类占据它们的原有地盘呢?”

于正先是借着身边众人皆熟知的事情,提出了一问。见家臣们陷入沉思之中,不等他们回答,却是自问自答道:

“这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结构要优于那些猛兽,我们比起虎豹来更懂得合作和团结。所以虎豹力气虽大,但是势单力薄,才会被我们群起而攻杀。

而豺狼一类虽然也是成群结队地行动,有着头领以及内部的分工合作,但是他们的社会结构最多只能支撑起百来只的规模,一但超过这个数量,它们便会分群。

所以它们虽然也有社会结构,但是与人类相比,我们的社会结构明显更优,足以支撑得起上千、上万、甚至十万、百万的规模。我们在结构组织上有着如此巨大的优势,足可碾压这些猛兽。”

“那又是什么维系了我们这么庞大的社会结构呢?”于正适时对家臣们提出了问题,这便当是一次启蒙课吧。

这回,终于不再是雅雀无声了,在初时被“社会”、“组织”一类词语给冲击到后,总算有人恢复了正常的思考。

元锐出列,语气慷慨答道:“主君,正是‘先王之制’啊。武王分封天下,建立起了华夏诸邦,压制得北狄、西戎、南夷、东莱等异族禽兽不敢放肆,这才保证了我华夏文明的延续。”

元锐话一说完,余下家臣大多连连点头,只有左濮抓耳挠腮的,显然完全没有听懂。

“不错,正是‘先王之制’。”于正给予了肯定的回答。

众人听到此回答,心中暗暗奇怪,主君不是欲改“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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