断:
一是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,选择在监控盲区的老旧社区排水沟抛尸,且作案时可能使用了柔软物体辅助扼颈,未在死者身上留下明显的作案痕迹;
二是嫌疑人可能与死者相识,或对死者的生活习惯、活动轨迹较为了解,否则难以准确把握死者的出行时间并实施作案;
三是抛尸工具可能为电动三轮车或小型货车,这与现场勘查提取的轮胎痕迹相符,嫌疑人可能是利用运输工具将尸体转运至排水沟抛尸;
四是死者的末次进食时间在死亡前4至6小时,推测死者是在进食后不久被作案人控制并杀害的,作案地点可能为死者家中或与死者熟悉的场所,之后再将尸体抛至建设路社区排水沟。”(本章完)